第92章 邓子军案开审(5)
证人甲一听就急了,“我说的都是真的,你凭什么说我做伪证?” 郝好并没有理会证人甲,他举着两张速写,等这两张速写被投到了大屏幕上后,说道:“请大家注意这两张速写,正如证人甲刚才所说,他所站的位置并没有任何的变化。77dus而这两张速写中的差别,在于被告人与死者之间的相对位置。很遗憾,站在证人甲的位置,他不可能看到被告人的手推到了死者的胸部。所以,公诉人在问证人甲时,证人甲说的他摸了一下刘老板的胸完全是是在说谎。” 郝好的话让旁听席上嗡的一声。 此时的证人甲,脸上已经现出了汗水。 “我,我,我记错了。”证人甲连忙解释道。 旁听席上的动静更大了,审判长不得不再次敲响法槌。 审判长:“请法警先将证人甲带下法庭,待庭审结束后再予以处理。” 在郝好的冷笑中,证人甲被带下了法庭。 随后,是证人乙上庭。 郝好:“告诉你一个消息,你前面那位因为作伪证,已经被法庭控制起来了。” 郝好的话,让证人乙一愣,脸上露出了紧张的神色。 郝好见自己的目的已经达到,就说道:“希望你不要步他的后尘。” 郝好开始了发问,和前面一样,先是让他确定自己的位置,再指出其他三人的位置。 可当问道刘雪梅在邓子军离开后又做了什么的时候,证人乙有些犹豫了。 郝好见状,知道他有话说,就给他加了一些压力,“证人,你要知道,做伪证和知情不报都是要被判刑的。” 一听到郝好的话,证人乙显得更紧张了。 “想想你的孩子,你不想让别人指指点点的说你孩子的父亲是罪犯吧?”郝好再次给证人乙施加了心理上的压力。 “刘老板没有能够追上小邓,她就堵在小邓在家门口,站在她自家的石子堆上,骂小邓和小邓的家人。”证人乙的心理防线终于被打开缺口,他也如释负重的开始讲起了后来发生的事情。 “她是怎么骂的?”郝好问。 “我学不出口。”证人乙扭扭捏捏的说。 “然后呢?” “刘老板正骂的起劲的时候,结果一踩空,就从石子堆上滚落了下来。大家开始只是看热闹,但发现刘老板一直没有站起来,也没有出声,就赶紧去扶她,发现她已经昏了过去,就有人打了120,把她送到了医院。” 郝好:“刘雪梅倒地离邓子国离开大概有多长时间?” 证人乙:“我说不好,可能有不到10分钟吧。” 郝好:“审判长,我的问题问完了。” 公诉人并没有再提问,后面的两个证人讲述的过程大同小异。至此,这个案子开始有利于邓子军了。 四名证人先后离开法庭,下面就进入到了郝好举证时间。 律师在承办刑事案件时,其中最大的风险来源于举证,而最大的风险是来源于证人证言。 曾经有很多律师都是在这一环节中,被扣上了伪证罪,而身陷囹圄。 但好在,郝好的证据体系中并没有证人证言这一最大的不安定因素,所有的证据都是通过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从有关部门调取所的。 郝好:“第1份证据,案被告人邓子军的通话记录,来源于移动通信公司。本通话记录可以清晰的看到,案发当天下午143742,被告人邓子军与号码为13的号码有过3分12秒的通话。而在刚才法庭的调查中,所有现场目击证人均表示,邓子军没有打电话的行为。而120的最后一次出车记录显示,他们接到报警电话的时间是下午144425,赶到现场的时间是1449。 “第2份证据,案发时间段的现场附近监控录像一份,来源于市警局数据中心。该份监控录像可以清晰的看到,邓子军出现在现场附近最近一个摄像头的时间是143812。 “上述证据,结合法庭调查时对证人的询问结果,足以证明,邓子军在离开现场时,刘雪梅并没有任何异常,她还有足够的精力对邓子军及其家人进行辱骂。其发病的时间,应该是在邓子军离开现场后67分钟之时。” …… 在控辩双方举证完成后,法庭进入辩论阶段。 按照发言顺序,首先应当由公诉人发表意见。 公诉人整理了一下制服,正了正面前的麦克,开始发表公诉意见: “…… “被害人刘雪梅因突发疾病,多次由救护车辆从家中送往医院,做为邻居的邓子军不可能不知道刘雪梅患有特殊疾病,…… “被告人在明知被害人刘雪梅属于特殊体质人员的情况下中,仍然与其发生绪过于况下,可能会发生危及生命的危险,而没有能够预见,最终导致被害人刘雪梅死亡,其行为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。…… “因其过失行为,有危害结果的发生,依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,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, “……” 公诉人的意见已经发表完了,郝好把之前准备好的书面辩护意见拿了出来。 法庭辩论一般会持续两轮或者两轮以上,第1轮意见一般都是事先准备好的,当然也会根据庭审情况进行修正。而作为后发言的辩护人,除了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外,还可以在最后反驳公诉人的意见。 而第2轮辩论,则属于补充说明性质的,也就是根据第1轮对方的意见,进行反驳和解释。 是否进行第三轮辩护,由主审法官来做决定。 郝好开始了发言:“尊敬的审判长,审判员: “平原春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邓子军父亲的委托,并指派我担任邓子军的辩护人,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:” 这是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时最常用的开篇语。 郝好继续发言:“本辩护人认为,被告人邓子军对于刘雪梅的死亡,主观上并不存在过失,依法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。” 律师在法庭辩论时,首先是亮明自己的观点,别啰里啰嗦了半天,别人还不知道你在说什么,那就麻烦了。